陈先生陈先生:
来讯收悉。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,本人认为你完全可以诉讼主张权力。根据你与朋友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支付了价款,从这方面的来讲,你已经通过合同,支付了对价从而取得了权力,并且已经告知了目前房屋的居住人。作为目前的居住人应当知道了该房屋已经卖出,如果现居住人认为有继承份额,应该到法院予以诉讼,要求分割遗产或者起诉你的买卖合同无效,而不应该强占房屋。
对于你朋友的姨夫来讲,虽然该房屋产权仍然属于登记权利人,但这并不意味你一个真实物权人,对于其姨父的侵占行为不能依法请求返还原物,排除妨害,消除危险,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你虽然在办理登记前,对于该房屋处分(即卖出)的物权有限制,但这并非对你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否定。其次,房屋的产权具有对世性,绝对性,作为其他人应该对该项权利负有尊重之义务。此种义务并非来源房屋权利的公示,而是来源于该房屋权利的本身。最后,即使其姨父确实无法根据登记的外观判断房屋权力的真实权利人,但对自己并不享有该房屋权力的事实是明确的。故不应该随意侵占,如果其姨父仅仅因为该房屋未经登记而不能判断其真实权利人,就可以随意侵害该房屋的权力,而你无法以其权利对抗其姨父侵害的话,则明显有违物权保护的法理,也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。
根据《物权法》解释(一)第八条“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,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,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请求保护其物权的,应予支持。”之规定,你可以起诉其姨夫,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力,从而保护自己的物权。还有不详之处,可来本所当面咨询。
(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,仅供参考)(张建伟)